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印發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市環境技術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等規定,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行為,提高環評工作質量,我局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關于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附件),現予以印發,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5月10日
關于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簡稱“環評文件”)編制行為,加強對主持編制環評文件的單位(簡稱“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監督管理,維護環評行業秩序,提高環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9年第38號)、《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49號)和《廣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州市推動中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發改〔2019〕528號)等文件要求,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如下:
一、嚴格落實各方工作責任
(一)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主體責任,對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負責。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開發建設規劃草案報批前組織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環評工作。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應當選用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編制單位,并在環評委托合同中明確環評文件質量要求。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應當全過程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加強組織管理,如實提供全面、真實的相關基礎資料,與編制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并對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
(二)編制單位應當對其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承擔直接責任。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覆蓋環評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落實環評工作程序,建立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完整檔案,形成可追溯的質量管理機制。有其他單位參與編制或者協作的,編制單位應當對參與編制單位或者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編制單位應當如實向規劃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反映環評結論。(三)技術評估單位應當對其提出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結論負責。技術評估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評估有關程序和規范要求,開展技術評估工作,嚴把環評文件質量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不符合規范要求等嚴重質量問題后應及時向審批(審查)部門報告,并協助梳理問題線索和調查處理。(四)審批(審查)部門應當強化對規劃編制機關、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單位的監督檢查,同時應當統籌考慮環評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要求,持續提升環評審批(審查)能力,在環評文件受理、審批(審查)過程中進行編制規范性、編制質量檢查。
二、嚴格依法開展環評業務
(一)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按照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http://114.251.10.92:8080/XYPT/)填報本單位和本人以及編制完成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基本情況信息,并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廣州市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守信承諾書》。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重新提交上述守信承諾書。
(二)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環評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環評文件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編制單位應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承擔相應社會責任,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評業務,不得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以及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建設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評業務,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評工作。(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單位應按照與建設單位的約定或者簽訂的環評委托合同,為建設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并在建設項目設計、建設和運行、群眾信訪答復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四)編制單位應當不斷加強環評文件編制能力建設,提升環評專業技術水平。編制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軟件、圖文制作和專業儀器設備,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環評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應當完成一定學時的環評相關業務培訓、研修、遠程教育、學術會議、學術講座等。(五)編制單位應當加強編制人員管理,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應為編制單位的全職人員,其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還應當為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鼓勵建立激勵機制,引進人才,不斷提高環評工作質量。(六)編制單位應當建立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環評委托合同、項目基礎資料、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環評文件(應為最終審批(審查)稿,需有編寫人員簽名、規劃編制機關或建設單位印章、編制單位印章)、環評批復文件(或審查意見)以及其他應存檔的材料。存檔材料應為原件。(七)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應當深入了解項目相關情況,組織現場踏勘、全過程組織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并加強統籌協調。編制主持人應參加環評文件技術評估會,并負責匯報環評文件的主要內容。編制人員不得出借、出租個人職業資格證書、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賬號密碼,不得在本人未參與編制或審核的環評文件中署名或簽字。
三、強化環評監督檢查工作
(一)審批(審查)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強化對編制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檢查、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檢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等內容。對列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未按本規定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廣州市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守信承諾書》的,或者存在環評業務量大、涉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掛靠、技術力量薄弱、經營異常等情況的編制單位,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二)審批(審查)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規范要求,對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進行檢查。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包括封面、目錄、責任聲明、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編制主持人職業資格證書和社保證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基礎信息表、正文及相關附圖附件等,環評文件電子件應合并為一個文件。廣州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規范要求,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另行制定并公布。(三)審批(審查)部門應當對其受理的環評文件進行編制質量檢查,對環評文件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評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準或要求重新審查。對于實行環評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當在作出批準決定后30日內開展復核。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審批(審查)部門負責審批的處于受理公示期間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質量進行動態抽查。(四)審批(審查)部門應當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進行檢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檢查主要采取現場檢查和資料審核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填報情況、編制單位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檢查辦公條件、環評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等。(五)審批(審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規定予以通報批評、失信記分、處罰。在作出相關處理處罰決定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決定文書及相關材料報送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六)對列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黑名單”、“限期整改名單”的編制人員,不得加入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已加入上述專家庫的,暫停其專家資格。對列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守信名單”且編制過重大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單位,予以正面宣傳,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四、鼓勵行業組織加強自律
(一)倡導編制單位自覺抵制惡意競爭、市場壟斷、超出技術能力承攬環評業務等行為;支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評分會等行業組織建立自律公約,組織自律檢查,開展水平評價,開展論壇和講座等活動,引導環評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倡導編制單位主動向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告知環評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確環評與其他環境咨詢、環保投入等工作邊界,并在環評委托合同中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三)倡導編制單位主動向從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制度建設和有關從業情況,同時鼓勵開展互相監督,不做損害生態環境質量的行為,為環評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五、其他
(一)本規定所指的審批(審查)部門,包括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廣州空港委等負責審批(審查)環評文件的部門。
(二)本規定所指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是指住所在廣州市以及在廣州市開展環評業務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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