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都o要》體現了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對環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劍、絕不手軟,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從重處罰。
據了解,隨著查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增多,地方執法司法機關普遍反映實踐中存在著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法律適用難等突出問題?!皟筛呷俊贝舜伟l布《紀要》就是要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當前,在環境執法高壓之下,一些行為人仍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時有發生。對此,《紀要》提出,對于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于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在落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方面,《紀要》要求,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行階段,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
對于非法經營危險廢物案件的辦理,《紀要》要求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刑事打擊,查清犯罪網絡,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不斷擠壓和鏟除此類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間。同時,《紀要》明確,對于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供水單位取水口和出水口,南水北調水庫、干渠、涵洞等配套工程,重要漁業水體以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特殊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毒害性極強的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據悉,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司法鑒定有關問題,司法部將會同生態環境部,加快準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加快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制定、修改和認定工作,規范鑒定程序,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出臺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加強與辦案機關的溝通銜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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