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不斷深入,環境違法行為失信懲戒力度也不斷加大,信用主體對環境信用修復的需求也日益增強,構建科學合理的環境信用修復機制將有效補充和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環境信用修復面臨三大問題
環境信用修復不到位,一定程度上會直接導致信用主體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于“雙輸”境地。
對信用主體而言,環境信用修復不到位,導致市場信用得不到修復,失信懲戒致使陷入“寸步難行”的市場運行困境。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而言,環境信用修復不到位,導致信用主體日常經營不善,則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當前,環境信用修復面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環境信用信息存在多頭公示,公示不及時、區域化、分散化、碎片化等現象
國家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初期,明確提出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要通過信用網站、各級政府政務網站及部門網站多頭公開,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開展。
作為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政府信息,環境信用信息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規定,在各級政府政務網站及部門網站公開的同時,還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要求,推送到各級信用網站予以公示,甚至還要單獨設立環境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在浪費行政資源的同時,也存在多頭公示,公示不及時、區域化、分散化、碎片化等現象。
環境信用失信等級劃分標準缺失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具體包括:
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但具體到環境失信層面,到底什么樣行為才能界定為生態環境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造成各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的界定不一致。在本地區不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在其他地區可能定性為嚴重失信行為,無形中造成不公平的執法現象。
環境信用修復立法與其他法律法規銜接不暢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并可以對不良信用信息進行修復。
雖從法律層面規定了信用信息公示的時效為5年,并可對不良信用信息進行修復,但從操作層面并未規定與其他法律如何銜接。
同時,目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并未規定公開時效。
此外,各級信用網站不良信用信息修復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可一并作出修復并公示,并無明文規定,也造成了環境信用信息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息公開之間的矛盾(各級信用網站不良信用信息修復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兩者之間并不具備關聯性)。
建立環境信用修復機制的四條路徑
構建權威、高效的環境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系統
針對信用信息區域化、分散化、碎片化問題,建議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建設覆蓋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系統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法平臺,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本省生態環境系統執法文書格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從而實現了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
同時,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須依托該平臺作出,并推送到“信用中國”等信用網站,不必再推送到環境信用評價平臺,真正構建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信息統一歸集機制。
此外,以信用主體的名稱和社會信用代碼為樞紐,將省執法平臺內各地區、各部門產生的與該信用主體有關的信用信息,全部歸集記于該信用主體名下,形成信用主體的全景多維畫像,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信息收集最終是為了使用,而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基礎性工作,則是提高行政機關監管效能的重要支撐,是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重要手段。
依托省執法平臺,省內其他地區、其他部門也可通過省執法平臺實現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交換,充分挖掘數據價值,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提高監管效能,實現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完善立法,明確信息公開的基本路徑
強化環境信用信息公開、環境信用修復立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對《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進行修訂,增加銜接性條款。明確環境信用信息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信息公開之間的定位。
環境信用本身就是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產生的政府信息,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托省執法平臺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并推送到“信用中國”等信用網站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不必再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但可在本級門戶網站建立與信用網站的鏈接,實現環境信用信息一次推送,多次使用,提升數據使用價值。
同時建立信用網站不良信用信息修復與行政處罰信息之間的聯動機制。當信用網站不良信用信息被修復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相應進行修復,并不再對外公開,以實現環境信用修復的一致性。
明確科學合理、易于操作的失信等級劃分標準
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不盡相同,如實施嚴重失信行為的全國“一刀切”,會存在簡單盲目的可能性。
因此,建議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為基礎,以符合其中“特別嚴重”的違法情形的,可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既明確了嚴重失信行為的界定標準,確保界定行為“有法可依”落實到位,不至于形成一紙空文,又能在一省范圍內相對統一嚴重失信行為的違法情形,實現公平統一。
構建環境信用修復后對信用主體的后督察機制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級執法平臺和事中事后監管,對存在不良環境信用記錄的信用主體進行重點監督,全面掌握市場主體修復不良信用信息后的各類信用信息,強化與多部門聯合參與、密切合作機制,實現對信用主體全方位信息追蹤,強化對信用管理的實踐運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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