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環境保護法》被稱為史上最嚴主要體現在:
1、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
2、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3、個別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后是當地官員基于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二、依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2、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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