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環境廳發布《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粵環函〔2020〕58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13日
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制定以下措施。
一、積極主動做好服務。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主動靠前服務,深入摸查實際情況,了解掌握企業需求,實行“首問責任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研究企業提出的需求和實際困難,“一把手”要親自抓,做好溝通協調,及時回應關切,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指導幫助解決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二、實施政務服務事項辦理“零跑動”。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網上辦理,辦理結果通過EMS免費寄送。暢通“廣東政務服務網”、“廣東政務服務”APP等便捷渠道,引導企業采取非現場方式申請辦理,最大限度做到“不見面審批”,需要提交紙質材料的,可通過郵件方式寄送。
三、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措施。疫情防控期間,對國家和地方認定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建設項目,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重點指導建設單位優化項目選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廢水、廢氣和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其中,對臨時性的上述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可以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制”,或先開工后補辦手續。
四、全力支持醫療機構做好疫情防控。加強疫情防控中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做好指導和服務保障,確保輻射安全。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急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用于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后仍需繼續使用的,補辦相關手續。對受疫情防控影響未按時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疫情防控實際情況延遲提交,并可通過全國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網上提交。
五、壓縮審批時限。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療資源、生態環境等項目,開辟“綠色通道”,提前介入,做好指導服務,加急辦理生態環境相關審批手續,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時限原則上分別壓縮至1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審批時限原則上均壓縮至7個工作日,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時限原則上分別壓縮至6個工作日、2個工作日。
六、創新技術評估工作方式。及時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工作,對需要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技術評估的行政許可等事項,不再組織有關單位、部門、專家等進行現場踏勘和集中召開評審會,采取視頻錄像、現場照片、視頻會議、專家函審等方式,并確保評估質量,提高評估效率。
七、調整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對因受疫情影響的納入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推遲企業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時間,延遲舉行2020年第一次碳配額拍賣活動,待疫情結束后另行安排。
八、完善環境違法容錯糾錯機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管制度,統籌安排對企業的執法檢查,減少檢查頻次,充分考慮企業排污對環境影響情況,對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行為等情形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對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并主動實施關停,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罰。
九、幫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政策宣傳和解讀,對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指導企業做好復產復工后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國家和省出臺相關具體政策,另有規定的,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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